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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忘带在留卡被留案底
2013年07月22日 18:34        稿件来源:中文导报

本报讯(记者 宋力)路遇警察遭盘问,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这对在日华人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不少人一年就经历好几回,即使忘记携带证件,警察在询问情况后,也常常会网开一面,遇到较真的警察也不过只是让家属或亲友送来,记录一下就放人。但前不久华人周女士因没随身携带在留卡被警察扣留了4个小时,丈夫把证件送到后,她依然被拍了照片、摁下指纹,留了案底。

周女士10年前从北京来日本,现在东京新桥附近一家公司工作,已有永住身份。7月11日,她同往常一样从浅草线新桥地铁站下车,刚出地铁口,一名警察走向前来要她出示身份证件。周女士表明了外国人身份,并拿出了健康保险证。

根据法律规定,日本人是可以把健康保险证或驾驶证作为身份证明使用,但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必须携带登录证或在留卡。所以,警察看过周女士的健康保险证后并未放行。

“平时我是携带再留卡的,因为不久前去台湾旅游,回到日本后就把护照和在留卡一起放到家里了。”周女士陈述了原因,但警察坚持要周女士想办法把证件送来。无奈,周女士只好打电话给正在上班的丈夫,丈夫请假匆匆赶回家拿着在留卡赶到现场。

周女士原以为事儿就完了,没想到警察依然没让她走,开始对周女士进行拍照,并让摁下十个手指的指纹。前前后后一共折腾了4个小时。

周女士说:“这简直是莫大的羞辱,来日本这么多年也没听说过谁因没带证件被摁下手印,我想知道警察的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

据了解,20127月实施《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中明确记载:在留卡有必要随身携带,在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警察官等要求出示时,需向其出示在留卡。在留卡没有随身携带时,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金,没有按要求出示时,有可能会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万日元以下罚金。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周女士是“违法”在先,被警察留案底只能说是“哑巴吃黄连”,无处申诉。但是从情感上来说,许多华人认为,法律本身就有对在日外国人有歧视色彩。

早在《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尚未实施时,在日华侨就曾集会反对相关条款,2009年9月,侨领刘胜德代表冈山华侨社团向日本参议院法务委员会送交了“要望书”,称新设的在留卡制度规定,一般永住者及持其他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具有日常携带义务,违者将处以刑事处罚等措施,这是对在日外国人的极大歧视。

但是,日本政府最终并未采纳建议,2012年7月9日,《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正式实施。政府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存在很多伪造护照入国和期满非法滞留的外国人,为了即时掌握在留外国人的身份关系、居住关系及有无在留资格等,所以有必要让在日本中长期在留的外国人承担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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