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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在留管理 华人有喜有忧
2012年10月12日 16:44        稿件来源:中文导报

  ■ 本报记者 孙 辉

  伴随着在日本留学、生活的外国人增多,日本政府为了能够方便对在日外国人进行管理,就出入国管理法等外国人适用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7月9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对在日本滞留3个月以上外国人发行一种名叫“在留卡”的证件,取代原来的“外国人登录证”,废除外国人登录制度。目前,有外国人的相关团体、企业、学校均收到入国管理局的通知。日本政府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方便有正当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打击违法滞留和不法工作,因此该法律对于广大在日华人来说是“有人喜来有人忧喜”。

  对生活稳定层利好

  “以后出差不用担心再入国手续是否到期,我看这项制度挺好。”在某IT公司就职的周先生对新制度表示支持。每次出差、回国探亲他都要确认护照上的再入国手续是否到期,常常要在临回国前几天到入管局办手续,不仅要白白缴纳几千日元手续费,还得耗费半天时间。

  新的在留卡制度的最大好处在于以后短期回国不用办理再入国许可,可以直接买机票回国,比如说像去年发生地震时,很多人因为害怕没有办理再入国就直接回国,但是过后想再去日本就要重新申请,手续很麻烦。而想去办理再入国手续后再回国的人,又由于办理的人太多,必须彻夜排队,很是耽误时间,入国管理局也感压力巨大,新的政策实行后这些麻烦就没有了。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法务省为了掌握持有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外国人的在留状况,从而更加提高在留外国人的方便性而制定的制度。

  这个制度对在留期间由至目前的上限3年改为最长5年,从出境日起1年以内再入国时作为原则是不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导入更加改善了合法居留外国人的方便性。

  修正案还统一了在留外国人的行政管理制度,发放新的身份证——“在留卡”。有关在留资格以及有效期限的变更,以前要向入国管理局和市町村两方提交的申报只要向入国管理局提交就可以。

  “打工狂人”受阻

  “我现在这份工每周超过60个小时,是一对老夫妇开的家庭式料理店,他们对留学生打工时间规定并不太清楚,如果证件上标明打工只允许28小时,他们肯定不会让我打这么长时间,日本人都很守规矩的。”7月将实施在留卡制度,小刘对此表示担忧。

  随着“外国人登录证”的废止,新的“在留卡”开始启用,实际上是加强了对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在日外国人的管理。之前的“外国人登录证”由于实施日本入管与各市、区、町、村二元化管理,极易引发不同的问题。今后,日本将通过发行“在留卡”对在日外国人进行统一一元化管理。该“在留卡”将被赋予平常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之义务,持卡人姓名、性别、居住地、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等基本信息将一目了然。

  新的“在留卡”最大特点是在卡上明确写出持卡人可不可以打工,比如留学生的“在留卡”正面就有写就劳不可,也就是说不能到公司就职,然后背面写原则上一周允许打28小时内的钟点工,虽然这跟多年来的留学生工作制度是一样的,但在留卡上的标示提醒了雇主:雇佣留学生超时打工违法。

  新的“在留卡”最大目地之一是限制不法在留者和不法就职者。今年7月以后的一定期间内所有的外国人必须去更换新的在留卡,所以以前使用假登录证打工的人可能就无法提交新在留卡,导致丢掉工作。在日本这部分人为数不少,7月过后可能就不好继续在日本混下去了。

  2012年7月9日开始实施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

  要点1 交付“在留卡”

  ■“在留卡”是什么卡呢?

  在留卡是对于中长期侨居者之上陆许可及在留资格之变更许可,在留期间的更新许可等伴随有关在留许可而交付的卡。

  ※在留卡里装设了有防止伪造的IC芯片,卡面上记录著被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要点2 在留期间最长为5年

  交付“在留卡”在留期限最长为5年再入国许可制度将变更废止外国人登录制度有关新在留管理制度手续的流程如下图

  主要居留资格

  居留期限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 (“演出”、”技能实习”除外)

  5年,3年,1年,3个月(注)

  “留学”

  4年3个月,4年,3年3个月,3年,

  2年3个月,2年,1年3个月,1年,6个月,3个月(注)

  “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

  5年,3年,1年,6个月

  ↑注: 由于有从当初就预定逗留3个月以下的情形,因此新增设了“3个月”的居留期限。这种情况不属于新居留管理制度的对象,而不发放居留卡。

  要点3 再入国许可制度将变更

  ■引进“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

  持有效护照及居留卡的外国人(*1),在出境后1年内(*2)为了继续在日本的活动而再入境时,原则上没有必要在出境时办理再入国许可。(这种制度称为“视同再入国许可”)

  出境时,务必出示居留卡。

  利用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者,在国外不能延长有效期。出境后1年以内(*2)如果不再入境,将会丧失居留资格,请加以注意。

  持记载有

  (*1)“改日发放居留卡”的护照及被视为居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详见第7页)时,也属于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对象。

  (*2) 居留期限在出国后不满1年时,请在居留期限前再入国。

  ■再入国许可有效期限的上限定为“5年”

  施行日后(2012年7月9日以后)获得许可的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限上限,由“3年”延长到“5年”

  要点4 废止外国人登录制度

  随著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引进,外国人登录制度将被废止。

  ■中长期居留者持有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在一定期间内被视为 “居留卡”。

  引进新居留管理制度后,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的手续及市区町村的居住地相关手续上,中长期居留者持有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在一定期间内被视为 “居留卡”,因此,在发放“居留卡”之前请继续持有。中长期居留者除了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新居留卡进行各种申报、申请时其“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将被更换为居留卡外,如果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出要求,也可进行更换。

  “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被视为 “居留卡”的期限

  根据施行日(2012年7月9日)外国人拥有的居留资格及其年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被视作居留卡的期限如下。

  此期限有时比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上记载的下次确认申请期限短,因此,请加以注意。

  永住者

  16岁以上者 截至2015年7月8日

  未满16岁者 截至2015年7月8日与16岁生日二者之较早日期

  特定活动

  (仅限于因特定研究活动等而被赋予“5年”的居留期限者)

  16岁以上者 截至居留期限届满日与2015年7月8日二者之较早日期

  未满16岁者 截至居留期限届满日、2015年7月8日及16岁生日三者之较早日期

  其它居留资格

  16岁以上者 居留期限届满日

  未满16岁者 截至居留期限届满日与16岁生日二者之较早日期

  有关新在留管理制度手续的流程

  在出入境机场及港口的手续——入国审查

  在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及关西机场,在护照上加盖上陆许可印章,并向基于上陆许可成为中长期居留者发放居留卡。

  在其它出入境机场及港口,在护照上加盖上陆许可印章,并在印章附近进行如下记载。在这种情况下,中长期居留者在市区町村窗口进行居住地申报后,领取居留卡(原则上,由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邮寄到该居住地。)。

  ■在部分机场能够办理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随著引进新居留管理制度,符合以下各项者可在发放居留卡的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及关西机场进行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适用于初次入境者)

  *利用再入国许可的入境者不属于对象范围

  (比如:“留学”居留资格已被决定,并领取了居留卡者)

  在市区町村的手续——居住地(变更)申报

  新来日本者

  在出入境机场及港口领取了居留卡者(*),请在决定居住地后14日内,携带居留卡到居住地市区町村窗口向法务大臣申报居住地。

  (*)包括护照上记载有“改日发放居留卡”者。在这种情况下,请携带该护照办理手续。

  ※关于中长期在留者获得新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也同样在居住地申报

  搬家者

  中长期居留者居住地变更时,请在搬迁到变更后居住地日起14日内,携带居留卡到居住地市区町村窗口向法务大臣申报居住地。

  ■可与迁入申报、迁出申报同时办理。

  随著引进新居留管理制度,外籍居民将成为居民基本台帐制度的对象。具体以中长期居留者等合法居留超过3个月且拥有住所的外籍人士为主要对象。

  新居留管理制度的居住地申报可与居民基本台帐制度中的迁入申报、迁出申报同时办理。

  这些申报原则上由本人办理,但是也可通过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的手续

  ——居住地以外的(变更)申报

  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办理以下申报、申请时,请携带护照、照片及居留卡。原则上,在申报、申请日发放新居留卡。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及地区的变更申报

  因结婚而姓名及国籍及地区发生变更时等,如果变更了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及地区时,请在14日内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向法务大臣申报。

  *关于姓名,原则上要用英文字母书写,但可同时用汉字(正规文字)书写。在这种情况下,当姓名汉字出现变更时,也需要进行变更申报,请加以注意。

  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请

  永住者及居留卡的有效期限为16岁生日的未满16岁者,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办理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请。

  另外,永住者自有效期限届满前2个月开始,居留卡的有效期限为16岁生日的未满16岁者自16岁生日前6个月开始,可进行申请。

  居留卡再发放申请

  居留卡遗失、被盗、灭失、严重污损或毁损等时,请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申请再发放。

  居留卡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时,请在知道该事实之日(在海外知道时从再入国之日)起14日内,申请再发放。

  (*)申请时,请携带警察署发行的遗失申报受理证明书、被盗申报受理证明书、消防署发行的罹灾证明书等证明资料以替代居留卡。

  居留卡发生严重污损或损毁时,请尽早申请再发放。

  居留卡未发生严重污损或损毁而希望进行更换时,也可申请再发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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