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使馆消息为体现对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关心,鼓励和吸纳海外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回国服务,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继续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进行选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详见国家留学网主页“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执行。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至时间为准)。
4.申请人应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硕士应届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5.外语水平符合拟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日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
(2)近十年内曾在日本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日语培训并获得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日语能力考试,达到二级(N2)。
6.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7.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四、资助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一般为36-48个月。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五、选拔办法
采取“个人申请、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推荐、国内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1.申请受理
2013年的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于3月20日-4月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同时须向大使馆教育处提交一份书面材料。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说明详见国家留学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2.评审及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国内、外申请人的材料将一并交由专家评审。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在国内组织面试。
录取结果将于2013年5月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公布。
六、派出及管理
1.被录取的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证(如有需要)、订购出国机票、领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派出手续。
2.留学人员回国参加面试和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的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3.留学人员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大使馆教育处报到后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七、其它相关要求,按照《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详见国家留学网主页“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大使馆教育处地址:仹135-0023东京都江东区平野2-2-9(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水平公派生项目申请材料”字样)
咨询电话:03-3643-0359、03-3643-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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