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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提高保释成功率
2013年04月18日 10:39        稿件来源:中文导报

  日本的保释指的是,在保证遵守保释条件为前提下支付保证金,在一定时间段内解除对被拘留中的被告人的拘束的制度。保释只对在被起诉之后遭到拘留的被告人有效。被起诉之前是不能被保释的。

  原则上因被起诉而需要裁判的被告人是不应该要被一直拘留到裁判为止。简单来说就是保释应该容易被许可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实际上却刚好相反。很多时候应该会被许可予以保释的被告人,但是最终都没有被保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刑诉法89条4号在实际上的运用跟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

  此条规定,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被告人隐藏毁灭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许可保释的理由。这里的足够的理由原本上应该是指要有具体的客观证据而不是抽象的可能性或推测。

  可是目前的裁判所是这样的。只要检察官说被告人在否认、或者被告人有共犯、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保释之后会跟其它有关系的人通风报信、或者被告人有可能隐藏罪证等,裁判官会以这些没有客观证据的推测为理由而不许可保释。

  所以,很多无罪的被告人,会因为自己的主张跟警察的主张不一样而被当作在否认,而一直被拘留到裁判完毕为止才被释放。

  包括中国人在内的外国被告人,在日本若被起诉之后,也有权利提出保释要求。但是除了上诉所提到的否认、有共犯、通风报信、隐藏罪证以外,检察官还会以外国人有会逃离到外国的可能而要求裁判官不给与批准。但是逃离到外国这个事情,要到逃离之后才能断定为逃离,没逃离之前也无法判断这个人就一定会逃离。很遗憾的是,目前的日本保释制度运用就是这样的,所以外国被告人在日本的保释是很困难的。

  讲到这里,大家会可能觉得这么看来,外国被告人的保释的确很困难,保释不出来也没办法了。但是实际上,通过律师的努力也是有可能保释成功的。问题在于倾注多少精力去处理。很多人中国人找律师处理刑事案子,只是单纯的去信赖律师这个名词而已,律师人品如何、律师是否积极等都没有认真考虑过。

  刑事案件的处理里面很关键的一点是律师对案件的把握程度。

  前面提到实际的运用上,裁判官会重视检察官的主张,所以律师若只是提出,“检察官提出的主张是没有客观证据的,被告人保释应该要被许可”这种主张的话,通常是行不通的。只有我们提出足够的理由或者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逃跑的嫌疑或者不会隐藏毁灭证据的情况下,再加上遵守保释条件和支付保证金才有可能提高保释的成功率。若没有足够的耐心去了解案件的律师是无法提出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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