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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同居的正当理由和扶助义务
2013年03月07日 11:01        稿件来源:中文导报

  1,同居义务违反和恶意遗弃

  根据民法752条夫妇有同居,互相协助,扶助的义务。根据民法770条1项2号,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对于拒绝同居,不履行义务的配偶者造成对方恶意遗弃。

  如果夫妇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分居,此行为违反同居义务并导致恶意遗弃。如果因为这个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此方配偶负有主要责任。有责配偶方提出离婚请求,很难被接受。也会被配偶的另一方提出赔偿金的请求。

  2,拒绝同居的正当理由

  2.1,以上所说的违反同居义务,不是指单单形式上的同居义务的违反,而是指不正当的行为导致违反同居义务。所以,夫妇的一方拒绝同居的情况下,如果有拒绝同居的正当理由,就不算违反同居义务。

  如果丈夫,或者是妻子由于工作上的需要长期出差、治病、孩子教育或者经济上的理由,以及夫妻纠纷引起的暂时必要性分居,在一定时期内分居后还维持夫妇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属于违反同居义务。

  2.2,在判断拒绝同居的正当理由时,会考虑到,夫妇的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因为同居恢复圆满夫妇婚姻关系的可能性有多少的倾向。

  所以,由于配偶者的暴行,虐待以及不贞行为不能忍受同居,是具有拒绝同居的正当理由,并不违反同居义务。如果因为丈夫不工作无所事事,也不照顾家庭,导致婚姻破裂,是可以拒绝同居的。

  3,拒绝同居的正当理由和扶助义务

  最高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破裂如果是妻子一方为主要责任时,丈夫在有正当的不履行同居,扶助义务的理由时,妻子不能主张向丈夫要求扶助请求,丈夫不履行扶助义务也不是恶意遗弃。

  但是,夫妇之间有协力扶助的义务。即使有拒绝同居的正当理由,也不能免除扶助义务。根据以往的案例,在之后的判决里,导致婚姻破裂的配偶责任方要求婚姻费用分担的请求,请求者(有责任的配偶方)维持最低的生活正读的扶助义务是被认同的。

  所以,恶意遗弃,不仅考虑是否违反同居义务,也要考虑包括违反扶助义务,婚姻费用分担义务的违反等情况。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同居的配偶一方,如果违反了扶助义务造成了恶意遗弃。在离婚请求的时候,成为造成离婚的有责任方提出离婚请求后,不被承认。或者是被对方要求赔偿金的可能性也不能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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