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外国语会面
明治41年的时候,监狱法规定律师以外的人和被拘留中的嫌疑犯或者是被告的会面,原则上是禁止的。但是2006年5月24日实施了新法《刑事收容实施法》,根据148条,以及228条原则上是可以用外国语进行会面。
但是会面内容需要记录的情况下,发生的翻译费用需要本人承担。并且如果转交外国语书籍的话,也需要翻译。以前,会面时的内容以及翻译的情况要和拘留所的警察说明清楚。但是最近,这种情况也得到改善,不用没有翻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考虑到面会没有被禁止的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原本应有的自由以及权利,在会面时使用外国语的情况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改善。
2, 禁止会面时书籍以及其它物品转交的限制
在会面之前要确认几项事情。律师以及将要成为律师以外的会面请求,或者是律师以外的人希望转交书籍以及其它物品有具体的限制。并且要确认有没有禁止会面的情况。相关违禁药物等事件当中,和不是律师的多数关系者会面时,有毁灭证据的可能性,被禁止接见的情况很多。
3, 需要值班律师
没有决定禁止接见的被逮捕和拘留的嫌疑人,会被告知可以要求见值班律师。针对搜查官的审问,法官的审问,以及拘留担当警察的审问时都可以要求值班律师的帮助。
4, 联系领事
领事关系的详情如下
4.1,接受国(日本)的有权当局,逮捕了派遣国(外国嫌疑人的出身国)的国民的情况下,拘留以后,在拘留的场所,如果该国民有要求,要向该领事机关通报。
4.2,上述拘留者向领事机关的通信,接受国权限当局不得延迟转交。
4.3,该当局对于领事交通权,要向当事人即时转告。
也就是说,拘留中的外国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有要求的情况下,关系当局要即时向该外国人的出身国的领事机关通报。如果没有要求的话,不会向领事机关通报。
5, 目前,调查外国人嫌疑人以及被告时,搜查机关选任翻译来翻译搜查官的问题以及嫌疑人的供述。这些内容在调书里用日语记载,通过翻译解释给外国人嫌疑人以及被告。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因为翻译的能力等问题产生的微妙的意思错误。并且,也可以避免无法判断供述调书证据能力的外国人,在不理解意思的情况下签字署名。
嫌疑人以及被告在供述调书上签字署名以后,供述调书即成为重要的证据。一旦作成的供述调书以后有什么疑义,即使有争议也要通过很大的努力。实际上否定证据是非常艰难的。
所以,通过翻译解释的供述调书,如果觉得不符合供述内容,一定要要求修改。如果搜查官拒绝修改,或者翻译的内容有不清楚,一定要拒绝签字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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