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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2013年01月18日 13:40        稿件来源:中文导报

  孩子都长大成人,丈夫退休以后,我想和神经质而任性的丈夫离婚。这是被认同的么?从理由上说,因为性格不和以及感情破裂的原因导致夫妇关系不可修复,但是还没有构成{婚姻无法继续的重大原因,离婚能被认同么?

  1, 性格不和等离婚原因

  性格不和以及感性破裂有很多的理解。从根本上来说,2个人的性格都会有不一致的地方。而且到了提出诉讼离婚的阶段,一般的情况是,提出诉讼方已经对对方失去了爱情。所以,主张性格不和或者是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必须要谨慎的检讨导致性格不和以及感情破裂的原因。

  根据法院的先例,性格不和和感情破裂是不构成离婚的直接原因的。夫妇之间性格不和以及感情破裂作为原因,经过双方努力还是不能修复夫妇关系的情况,可以被认为“婚姻无法继续的重大原因”。

  2, 是否有离婚责任,以及无责任的关系

  离婚的请求原因是婚姻破裂的情况下,

  A, 如果配偶方的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配偶方提出离婚请求是不被认同的。

  B, 如果夫妇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方提出离婚请求是不被认同的。

  C, 如果是对方的责任大,提出离婚是被认同的。

  D, 如果不能明确判断责任大小的情况,离婚是被认同的。

  E, 如果夫妇双方都没有责任,但是夫妻关系无法修复,离婚是被认同的。

  3, 晚年离婚

  A, 近年来,晚年夫妇提出离婚的案件逐年上升。作为其中的一个理由,平均寿命的延长,离开心灵上无法沟通的配偶追求自己的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不依赖丈夫,而是自己在经济上,精神上独立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但是,晚年离婚以后,要比年轻的时候更难找到工作。所以,为了能够保障夫妇经济生活,解决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所在。并且,晚年离婚的情况下,比年轻时候离婚牵扯更多的在婚姻中的共同财产,而且年金,退休金等晚年夫妇的特有财产,占据的财产分割的主要部分。

  B, 但是,根据民法220条第2项,也有离婚请求被废弃的情况。也就是说,妻子在以丈夫为中心的生活里,没有自己的社会性,协调性,人格上被无视,忍耐30年等理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虽然承认继续婚姻关系有困难,但是由于丈夫反对离婚希望妻子回归,共同迎接人生的转换期,一起养老等要求,不认同离婚请求。

  总之,根据法官个人的婚姻观和价值观,认同晚年离婚的结婚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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