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符合强制退去事由的外国人会被要求强制离开日本,但是也有例外。法务大臣因为特殊的情况,即使符合强制退去事由的情况下,给与留在日本的权利的时候被称为在留特别许可。(参照入关法50条1项)
▲符合在留特别许可的情况
符合在留特别许可的情况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日本人,永住者的家属:在非法来日,非法在日本滞留期间和日本人或者拥有永住身份的人(包括特别永住者)结婚的情况下,在和日本人,永住者之间有了孩子的情况下,外国人和日本人,永住者所生的孩子但是没有签证的情况下。
2、有孩子并长期滞在的家属:一家非法入国,并长期滞在日本。夫妇都是非法入国日本,在日本生了孩子。
3、难民或者是有难民性拥有者:虽然不能被视为难民,但是回国后会受到非人道对待的人。
4、被贩卖人口者:被以还钱的名义强制到饭店,风俗店工作的情况。
5、其它:很长时间在日本滞留。身患疾病,必须在日本接受治疗者。
▲在留特别许可的手续
1、符合上述理由希望获得在留资格者,不用等揭发到入管或者是警察,应自己到入管申告事实情况,表明自己在留的意愿和阐明理由。大多数这种情况下,不会被入管收容,可以在家中等待调查的结果。
2、审查结束后,入国警备官将收集的资料和申告人送往入国审查官。在此基点上决定是否可以假释。
3、入国审查官进行审查。对调查不足的事情进行聆讯。如果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在3日以内向特别审理官提出口头审理。
4、如果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特别审理官会进行口头审理。判定有没有违反在留的认定。如果对判定不服,可以在3日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
5、即使法务大臣认为异议是没有理由,但是申请人曾经拥有永住许可,或者曾经拥有日本国民身份,或者被他人控制的情况下人身买卖在日本滞留,根据【法务大臣必须给与特别在留许可】,也有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6、1-4的阶段里,各担当官只是对是否符合强制退去的情况真伪的调查,没有裁量权。到了第5阶段,法务大臣做最终裁量。
在现实当中,特别是和日本人结婚的情况,婚姻的实际情况,生计的安定性等没有问题的话,不用送到法务大臣,根据地方入国管理局的判断下就可以给特别在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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