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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暴力怎么办
2012年12月20日 12:51        稿件来源:中文导报

 

“DV”(domesticviolence)指的是遭受有同居关系的配偶者或订婚关系的配偶者或父母、小孩、兄弟、亲戚等的家属的家庭内暴力。有不少电视新闻等传播媒体把DV当作夫妇间暴力来解释,但其实夫妇间暴力只是家庭内暴力的一种。

今天说明下夫妇间暴力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夫妇间暴力会被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施加暴力的行为。事实上也是如此,虽说近年妻子对丈夫施加暴力的案件也在增加,但大多数还是以女性受害为主。若依本事务所处理的国际离婚桉例来看,中国女性因无法忍耐日本男性所施加的暴力而选择离婚的案子明显最多。

在这点上,目前有防止配偶者施加暴力和保护被害者的法律(DV防止法。)存在,该法的保护对象理论上与国籍和是否有在留资格无关。但是,事实上因在陈述保护命令之时会发生语言上的障碍,存在外国人事实上难以受到该法保护的这个事实。

特别是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外国女性,若和日本人离婚的话有可能失去在留资格。而且离婚后想要再婚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到再婚禁止期间6个月这个问题。因各种因素的影响,默默承受来自日本男性暴力的外国女性还是不少。

遭受到配偶者暴力以及难以得到配偶者的协助,而不能提交立证资料使资料不完全的情况下去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或者是在留资格变更的情况下,是可以向入管讲明原因,请示在留资格的更新或者变更。

 

财产分配

 

夫妇财产是夫妇双方相互协力积累起来的财产。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积累起来的财产,在离婚之时,不论是什么名义的离婚都可以要求清算。这就是所谓的财产分配。财产分配的具体情况为下述所列。

一、在确定可以分配的财产之后,根据夫妇双方对这份共同财产形成过程的贡献度来决定。此外,财产分配也是有可能以,夫妇的其中一方在离婚后不会陷入困难情况为目的。所以,也有过虽没有可分配的共同财产,但收入高的一方必须分给没有收入的一方一定金额的判例。此外财产分配之时,也会考虑对有责方要求赔偿费等。

二、如何判定不可分配的财产

婚姻期间,夫妇的一方因继承或捐赠而得到的财产,不能算为夫妇相互协力积累的财产,所以不能成可财产分配对象。此外夫妇结婚前所拥有的各自的个人财产为特有财产,也不能成为财产分配对象。但是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如果婚后升值的话,升值的部分为财产分配对象。

三、贡献度

贡献度原则上是以50%对50%来考虑的,但是财产如果是因夫妇的一方的特别才能所形成的话,贡献度的比例分配会相应地给予修改。

四、财产分配的请求期间

通常财产分配通常是在离婚之时决定的,但是离婚之后2年内也可以请求分配。具体的要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申述。

 

电话03-5368-1233

传真03-5368-1255

080-3604-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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