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停,民事诉讼
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纷争的方法,有申立民事调停,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调停是指,关于民事的纠纷,法院根据调停委员会听取的当事人之间的解说来解决的制度。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是指,确定了具体的事情之后,根据法律来解决的制度。所以,民事调停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来解决,而民事诉讼是有强制性质的。
在民事诉讼的手续中,根据60万元以下的支付请求的少额诉讼制度,有简化手续的情况。
当事者能力,诉讼能力
民事调停的当事人是指,申立调停的称为申立人,被申立调停称为对手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提出诉讼的原告,对手方是被告;诉讼审时,诉讼人和被诉讼人;上告审时,上告人和被上告人。成为当事人的一般资格成为当事者能力。法律上的权利能力者,承认所有当事者能力。外国人的情况下,除去根据法律和条款禁止的情况以外,拥有所有的权利能力,根据这个权利和能力拥有当事者能力。
作为外国人,在日本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有成为申立人,原告,提出起诉的权利。自己进行诉讼的能力叫做诉讼能力。是否有诉讼能力,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民法的法令规定的。根据民法,被承认有能力行为者即拥有诉讼的能力。
外国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本国的法律,诉讼能力也是根据本国法律。所以,在本国法律上承认诉讼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在日本法律上认为无诉讼能力的话,也是拥有诉讼能力的。但是,如果在本国法律上不承认有诉讼能力的情况下,日本法承认诉讼能力,也拥有诉讼能力。
法律援助制度
有了法律问题,委托律师,但是没有支付能力的人可以利用法律援助制度。以前,是财团法人法律辅助协会执行的,2004年以后根据综合法律支持法,设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司法支持中心。现在,中心设立了【法援】来进行法律援助。
根据咨询和审查的结果,资产能力在标准以下的,并且判断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决定援助。垫付律师费以及其它实际费用。偿还的方式一般为分期付款。
但是,根据综合法律支持法,民事法律辅助的对象是指【国民,或者是在我国合法居住在留者】。所以,入管手续等行政手续,不法在留的外国人不是援助的对象。所以,日本律师联合会委托法援,这些费用律师联合会承担。即使没有在留资格也可以获得法律咨询和民事法律辅助,也就是说进行行政手续的援助。这个制度要和进行了法律咨询的律师申请,所以,首先,要利用律师会的法律咨询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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