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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永住华人申领低保败诉
2014年07月24日 09:04        稿件来源:中文导报

本报讯(记者 孙辉)大分市一名获得永久居住权的中国籍老太太因在申请生活保护费(低保)时遭到当地市政府拒绝,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六年,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日本最高院支持大分市的决定,这位82岁的老人无权领取政府发放的生活保护费。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718日就此案开庭,千叶美胜庭长宣判,“外国人不适用《生活保护法》”。也就是说外国人不受《生活保护法》保护,不能领取生活保护费。对于该裁定,最高院审理此案的四名法官意见一致。

这名老人在日本出生长大,生活陷入困境后于200812月向大分市提交生活保护费申请被拒后,向大分县提出不服申诉,请求大分县撤销大分市关于拒绝其申请的决定,结果也被拒绝。老人诉至法院。在201010月,大分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外国人不适用《生活保护法》”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为此,老人上诉至福冈县高级法院。201111月,该案有了转机,福冈县高级法院宣布,取消大分地方法院以非日本国籍为由驳回原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其作出的驳回生活保护费申请的决定无效。

二审判决引起了在日外国人的普遍关注,曾被解读为,“拥有在日永住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同日本人一样享受政府的生活保护,领取生活保护费。”

但大分市不服二审判决,将该案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718日最高院对判决解释,《生活保护法》中指的“国民”不包括外国人,如果行政上不属生活保护对象,根据法律,也是没有权利领取生活保护的。

原告代理律师濑户久夫在判决后批判道:“在日本打下了生活基础,却因国籍问题不能与日本国民一样生活。低保的发放以国籍为基准,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濑户表示,原告在日本出生,不会说中文,都没有去过国外,过去也勤奋工作,照章纳税,除了国籍,和日本人没有不同。1954年厚生省的通知并没有立法,什么时候突然中止都有可能。永住外国人不是偷渡者,也不是观光客,生活保护是他们最后的一道保护网,从法律层面应该支持。

据了解,生活保护制度相当于中国的低保制度,生活保护费的发放对象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日本在《生活保护法》中规定生活保护只适用于日本人,但是在1954年厚生省发出通知,规定外国人生活陷入穷困时,在符合生活保护法所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得到生活保护。

《中文导报》记者就这个问题,曾询问厚省劳动省社会援护局保护课,当问及《生活保护法》与1954年厚生省发出通知是否矛盾时,该科职员说:并不矛盾,就是说外国人在穷困无助时可以申请保护,也可以得到保护,但是由于不是《生活保护法》保护对象,申诉也会被驳回,也就是说:给不给申请人生活保护,由政府裁量,外国人必须服从裁量。

厚生劳动省也曾向各地方政府也下达通知,要求其按照《生活保护法》标准向获得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支付最低生活保护费,但同时也下令对个人提起的异议申诉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申请生活保护时如遭到拒绝,实际上是不能申诉的。换句话说,就是申诉也没有用。

厚生劳动省一位职员表示,领取生活保护家庭增多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但对于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国人,理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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